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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当代1: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2

公告编号:2023-008证券代码:400147证券简称:R当代1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案号:(2022)浙民初1号

(二)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6日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民初1号,对盟将威、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与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原告姓名或名称: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聪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原告姓名或名称: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公告编号:2023-008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凡美玲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盟将威作为原告就与被告不二公司、华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诉讼,浙江高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浙民初71号民事判决,盟将威公司、不二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923号民事裁定:撤销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7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浙江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盟将威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请,将华利公司由被告身份变更为共同原告身份参与本案诉讼,浙江高院裁定予以准许。不二公司又于2022年7月12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反诉,浙江高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其未在浙江高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费用,浙江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浙江高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过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盟将威的诉讼请求:1、撤销三方签订的《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三》《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四》,共同简称为“补充协议二三四”;

、被告不二公司折价补偿原告人民币336,299,973.00元(暂计),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不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4日,华利公司与盟将威公司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

<军师联盟>)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各投资50%摄制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暂定总投资额为15,000.00万元,本剧收益权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本剧发行后取得的全部收益在扣除15%的发行代理费后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2016年1月25日,华利公司与盟将威公司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追加投资至22,000.00万元。2016年间,在华利公司联系人张坚(同时也是不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络组织下,本案三方先后签订《补充协议二三四》,约定追加投资至36,000.00万元,华利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8将45%投资权益转让给不二公司。盟将威公司实际投资10,025.00万元并不再追加,本剧自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集团)取得的发行全部收入、游戏开发许可的500万元版权金归盟将威公司,除此之外的其他收益由华利公司和不二公司按照5%、95%的比例享有,在扣除15%的发行费用后按比例分配。并约定“补充协议二三四”为《联合投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除《补充协议》有明确约定之外,其他事宜均以原合同为准。

2017年10月10日,华利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盟将威公司,要求支付江苏卫视收益。该案审理过程中,华利公司明确表示未签订过“补充协议二三四”。经鉴定《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上加盖的华利公司合同专用章系张坚私刻,其还将此合同专用章用于《补充协议四》。2018年

月初,盟将威公司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才知晓“补充协议二三四”并非华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得到华利公司追认,故盟将威公司系受到欺诈,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二三四”,请求予以撤销。

2017年5月31日、6月28日,不二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优酷公司”】签订了《影视作品授权合同》及《影视作品授权合同补充协议一》,取得《大军师司马懿》两季合计67,200.00万元的网络授权费用(包含东阳多美影视有限公司转付的10,800.00万元)。不二公司还与安徽卫视签订了相应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补充协议二三四”被撤销,不二公司之前已实际行使的权利(优酷网、安徽卫视许可等)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盟将威公司及华利公司,按照其收益扣除15%的发行费用计算。之后,又明确折价补偿款按照不二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数额【分别为优酷公司67,200.00万元、安徽广播电视台6,302.94万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49,599,116.00元、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公司)19,218,111.00元、人民文学出版社292,800.00元】扣除15%发行代理费后的一半计算,再加上游族公司19,218,111.00元的15%发行代理费,减去其已从游族公司收到的500.00万元,合计为339,641,973.00元。同时明确,其他不足部分将另行主张。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民初1号已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3-008

1、被告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42,198,223.1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300.00元,由原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470,000.00元,由被告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53,300.00元。案件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600,000.00元,均由被告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发回重审情况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给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应对上诉、充分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民初1号。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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