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朗坤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2

股票简称:朗坤环境 股票代码:301305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eo-King Environment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13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号二〇二三年五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环境”、“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报(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战略配售的锁定期为12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5,595.728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9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截至2023年5月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N7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8.42倍。

截至2023年5月8日(T-3日),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
601200.SH上海环境0.46310.43869.8921.3622.55
603588.SH高能环境0.45390.43049.7721.5222.70
000826.SZ启迪环境-0.6761-0.60543.26
600323.SH瀚蓝环境1.40601.363919.9814.2114.65
000035.SZ中国天楹0.04890.16574.7496.9328.61
算术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19.0322.13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5月8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启迪环境2022年未盈利,中国天楹2022年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为极端值,因此未纳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

本次发行价格25.2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6.4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8.42倍,超出幅度为43.59%,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2.13倍,超出幅度为19.52%,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有机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行业不断发展,公司需要及时跟进行业发展和政策变化趋势,不断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产业化,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运营能力和拓展效率,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如果行业内出现突破性新技术或工艺路线,而公司未能及时调整,可能导致公司技术水平落后,使得公司的产品、服务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失去竞争力,从而使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及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

(二)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成或项目解约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畴,公司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一般对项目建设期有明确的约定,若公司未能按约定推进项目建设,可能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除支付违约金外,在逾期开工或完工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时甚至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收回。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后,还需经过多个部门的分别审批,完善各项基建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需要确保建设资金和人员及时到位,才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的正常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公司无法按照预计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建设资金或人员无法及时到位,或者出现施工事故等无法预期的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项目的授权方均为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机构,具有公信力,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程序复杂,一旦落实用地并开始建设,政府方不会轻易解约,被政府提出解约风险较小。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下同)内,公司部分动物固废项目存在因当地政府用地规划调整导致项目无法落地实施或因当地生猪养殖量下降而预计动物固废处理量无法达到原设计处理量而协商解约的情形,动物固废类特许经营权项目存在一定的解约风险。此外,由于垃圾处理设施有一定的邻避效应,公众对垃圾处理项目的负面影响或反对,可能会导致政府授出项目出现竣工日期大幅延迟甚至项目终止。比如公司深圳宝安项目因邻避效应用地问题无法解决,该项目目前仅提供餐厨垃圾的收运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受邻避效应影响的营业收入比例在5%以内,影响较小。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财产可能受到损失,无法收回既有投资或无法按计划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1、增值税

根据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该《目录》,垃圾发电收入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100%,垃圾处理劳务及生物柴油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70%。

根据202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

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该《目录》,垃圾发电收入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100%,生物柴油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70%,垃圾处理劳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果未来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调低或取消,则公司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会减少甚至无法享受,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2、企业所得税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通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若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从而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深圳、广州等地的重要项目子公司均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并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享受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发行人的子公司深圳朗坤生物、广州朗坤销售自产的生物柴油时享受该优惠。

随着已运营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逐渐到期,公司所享受的优惠税率将逐渐过渡为基本税率,导致公司所得税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降。此外,如果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未来出现不利变化或终止执行,则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将会受

到影响。

(四)成长性风险

伴随着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日益重视、国家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行业得以快速发展。公司作为在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领域具有较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企业,凭借已形成的技术研发水平、丰富的市场开拓和业务经验等竞争优势,2020年至2022年取得了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7.25%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28.32%的快速发展,但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受政策或市场环境、竞争状态、技术研发、项目管理、运营管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将存在难以保持业绩增长或业绩下滑的风险。2022年、2021年、2020年公司的工程建造类收入占比分别为16.00%、

35.51%、68.05%,其中2020年的占比较高,报告期内随着大型BOT项目陆续建成投入运营,公司工程建造收入占比逐年降低,工程建造业务有波动较大的特点,使公司存在业绩大幅波动、甚至净利润下降超过50%的风险。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号),批复内容如下:

1、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2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朗坤环境”,证券代码“301305”;本次公开发行中的55,957,28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5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5月23日

(三)股票简称:朗坤环境

(四)股票代码:3013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43,570,7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892,7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957,28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7,613,416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54,059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8%,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朗坤环境员工战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18.135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80.000011.82%2026年5月25日
张丽音1,530.00006.28%2026年5月25日
陈建湘1,530.00006.28%2026年5月25日
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8.00005.90%2026年5月25日
杨友强688.50002.83%2024年5月23日
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28.00005.86%2026年5月25日
廖婕1,020.00004.19%2026年5月25日
深圳华迪光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35.44003.02%2024年5月23日
陈淑员714.00002.93%2026年5月25日
谭新征688.50002.83%2026年5月25日
平潭聚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2.11002.14%2024年5月23日
贵州享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5.94001.75%2024年5月23日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342.46001.41%2024年5月23日
广东千灯华迪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42.00001.40%2024年5月23日
广州盛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28001.40%2024年5月23日
广州六脉资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4.03001.00%2024年5月23日
横琴捷行嘉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13.79000.88%2024年5月23日
广州开发区氢城成长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3.00000.87%2024年5月23日
广东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97000.87%2024年5月23日
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212.97000.87%2024年5月23日
陈曙宇200.00000.82%2024年5月23日
贵州沛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59000.66%2024年5月23日
广东环协鼎瑞投资合伙企148.33000.61%2024年5月23日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比
业(有限合伙)
广州新星花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98000.58%2024年5月23日
广东粤科粤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1.98000.58%2024年5月23日
宁夏正和凤凰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98000.58%2024年5月23日
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00000.57%2024年5月23日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6.99000.56%2024年5月23日
广州六脉启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44000.72%2024年5月23日
朱群英102.00000.42%2024年5月23日
黄亮100.00000.41%2024年5月23日
北京天融信安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41%2024年5月23日
新余奕远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9.04000.37%2024年5月23日
广州鼎瑞众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19000.34%2024年5月23日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00000.30%2024年5月23日
广东相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99000.29%2024年5月23日
广东粤科清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0.99000.29%2024年5月23日
珠海玖菲特玖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99000.29%2024年5月23日
江门市弘创新兴产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70.99050.29%2024年5月23日
广东弘图文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49000.28%2024年5月23日
共青城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49000.28%2024年5月23日
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79000.22%2024年5月23日
张新刚51.00000.21%2024年5月23日
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36000.16%2024年5月23日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比
金宇星35.50000.15%2024年5月23日
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69950.06%2024年5月23日
小计18,267.8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招商资管朗坤环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75.40590.72%2024年5月23日
小计175.40590.72%-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2,860.178411.74%2023年5月23日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318.13571.31%2023年11月23日
网上发行股份2,735.550011.23%2023年5月23日
小计5,913.864124.28%-
合计24,357.07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为准)分别为20,852.55万元和23,249.67万元,合计为44,102.22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选择上市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Leo-King Environment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发行前注册资本:18,267.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湘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1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13楼(朗坤科技园内)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清洁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等);公厕管理;环保项目投资;环卫车辆及设备销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粤运评2-1-089,粤运评2-2-111,粤运评2-7-011);环境工程的设计、咨询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凭资质证书A2104044030424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的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租赁;市政道路保洁服务;水域河道保洁服务;环卫设施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绿化养护服务;城市及景观照明亮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修复、园林绿化、生态景观工程施工。市政污泥、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污水、污泥处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污水、污泥收集处理及再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病死畜禽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主营业务:有机固废(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粪污、动物固废等)、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以及提供相关环境工程服务
所属行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邮政编码:518117
联系电话:0755-89891111
传真号码:0755-898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leoking.com/
电子信箱:yangxiaofei@leoking.com
董事会秘书:杨小飞
负责人联系电话:0755-8989099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 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陈建湘董事长、总经理2022.05.10-2025.05.091,530.003,043.004,573.0025.03%
2杨友强副总经理2022.05.10-2025.05.09688.50511.501,200.006.57%
3周存全副总经理2022.05.10-2025.05.09-12.0012.000.07%
4王允董事2022.05.10-2025.05.09-4.004.000.02%
5张田余独立董事2022.05.10-2025.05.09----
6冀星独立董事2022.05.10-2025.05.09----
7封晓瑛独立董事2022.05.10-2025.05.09----
8源晓燕监事会主席2022.05.10-2025.05.09-8.558.550.05%
9唐乾东职工监事、人力资源副总监2022.05.10-2025.05.09----
10李立监事2022.05.10-2025.05.09----
11杨小飞董事会秘书2022.05.10-2025.05.09----
12陈贵松财务总监2022.05.10-2025.05.09----

注1:陈建湘通过建银财富间接持有发行人2,073.60万股股份,通过朗坤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677.80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朗坤间接持有发行人291.60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3,043.00万股股份;注2:杨友强通过建银财富间接持有发行人403.20万股股份,通过朗坤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108.30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511.50万股股份;注3:周存全通过共青城朗坤间接持有发行人12.00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12.00万股股份;注4:王允通过资江凯源间接持有发行人0.55万股股份,通过千灯华迪间接持有发行人

3.46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4.00万股股份;

注5:源晓燕通过捷行嘉信间接持有发行人8.55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8.55万股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建湘和张丽音夫妇。陈建湘自朗坤有限设立以来,一直担任朗坤有限及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及所有重大决策中起重要作用,其直接持有发行人1,530.00万股股份,通过建银财富间接持有发行人2,073.60万股股份;通过朗坤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677.80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朗坤间接持有发行人291.60万股股份;张丽音直接持有朗坤环境1,530.00万股股份;二人通过直接与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6,103.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3.41%。

此外,陈建湘还是建银财富的控股股东,并在朗坤合伙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建湘、张丽音夫妇实际可支配或影响发行人发行前股东大会7,378.00万股表决权,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东大会表决权的40.39%。

陈建湘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建湘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101081970********。清华大学环境工程及化学双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巴黎国际商业销售学院工商管理博士,高级工程师,第七届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广东环保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1993年7月至1999年2月,担任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技术主管、龙岗中心城水厂技术厂长职务;2001年1月至2016年3月,陈建湘投资设立了朗坤有限并出任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张丽音女士,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416211977********;中山大学EMBA硕士学位。1998年10月至2000年12月,担任深圳市普耀电子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担任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2年5月至2014年9月,担任朗坤有限财务总监;2015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华夏海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办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如下:

1、任职情况

目前,实际控制人陈建湘的外甥女廖蓉任环境园(餐厨)事业部总监、外甥女廖婕任董秘办副主任、姐夫廖新民任材料员,实际控制人张丽音的妹夫崔坤林任工程管理中心副总监。

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在发行人持股情况职务/权限履职时间
1廖婕陈建湘之 外甥女直接持股5.58%监事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
历任资金主管、董事会-董秘办副主任2010年至今
2廖蓉陈建湘之 外甥女间接持股7.60%历任采购助理、部长;环境园(餐厨)事业部总监2005年6月至今
3崔坤林张圣花之丈夫;张丽音之妹夫夫妻二人间接持股0.02%历任材料员、工程管理中心 副总监2005年至今
4张圣花崔坤林之妻子;张丽音之胞妹财务主管2003年3月至2010年5月
5谭新征曹卫星之妻子;陈建湘之外甥女二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6.57%财务2001年1月至2011年8月
监事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
曹卫星谭新征之丈夫、陈建湘之外甥女婿历任工程主管、工程部副总监2001年1月至2010年5月
6陈淑员陈建湘之胞妹直接持股3.91%董事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
7廖新民陈建湘之姐夫材料员2017年7月至今
8杨泽良陈建湘之姐夫项目经理2001年1月至2002年8月

注:上表中的亲属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持股的亲属谭新征曾在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本人未能亲赴现场而授权委托陈建湘代为表决,该等授权委托表决事项清晰、明确,除此之外,在发行人持股的亲属未与陈建湘、张丽音达成其他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约定。

3、董事及管理层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在发行人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未提名董事,担任董事的亲属也未提名管理层人员。

4、参与业务拓展和技术开发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陈建湘之外甥女廖蓉担任发行人环境园(餐厨)事业部总监,负责发行人废弃油脂采购及生物柴油销售业务,不属于公司前端业务(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拓展,不是公司经营管理主要岗位。除廖蓉外,实际控制人亲属未在发行人业务拓展、技术开发岗位任职,未参与公司业务拓展和技术开发。

5、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前述在公司任职或者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均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股权结构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8,267.8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6,089.2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80.000015.772,880.000011.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张丽音1,530.00008.381,530.00006.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建湘1,530.00008.381,530.00006.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8.00007.871,438.00005.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杨友强688.50003.77688.50002.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28.00007.821,428.00005.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
廖婕1,020.005.581,020.00004.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深圳华迪光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35.44004.03735.44003.0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淑员714.00003.91714.00002.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谭新征688.50003.77688.50002.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平潭聚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2.11002.86522.11002.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贵州享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5.94002.33425.94001.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342.46001.87342.46001.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千灯华迪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42.00001.87342.00001.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盛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28001.87341.28001.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六脉资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4.03001.34244.03001.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横琴捷行嘉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13.79001.17213.79000.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开发区氢城成长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3.00001.17213.000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97001.17212.970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212.97001.17212.970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曙宇200.00001.09200.00000.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贵州沛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59000.87159.59000.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环协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8.33000.81148.330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新星花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98000.78141.9800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粤科粤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1.98000.78141.9800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宁夏正和凤凰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98000.78141.9800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00000.76138.00000.5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6.99000.75136.99000.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
广州六脉启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44000.95174.44000.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朱群英102.00000.56102.0000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黄亮100.00000.55100.0000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北京天融信安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55100.0000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新余奕远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9.04000.4989.040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鼎瑞众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19000.4582.190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00000.4073.00000.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相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99000.3970.9900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粤科清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0.99000.3970.9900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珠海玖菲特玖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99000.3970.9900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门市弘创新兴产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70.99050.3970.9905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弘图文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49000.3768.49000.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49000.3768.49000.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79000.3054.79000.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新刚51.00000.2851.0000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36000.2239.36000.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金宇星35.50000.1935.5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69950.0713.69950.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招商资管朗坤环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75.40590.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18.13571.3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8,267.8000100.0018,761.341677.03-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比例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860.178411.74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2,735.550011.23无限售期限
小计:--5,595.728422.97-
总计:18,267.8000100.0024,357.0700100.00-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9,238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80.0011.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张丽音1,530.006.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陈建湘1,530.006.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8.005.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28.005.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廖婕1,020.004.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深圳华迪光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35.443.0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陈淑员714.002.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谭新征688.502.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杨友强688.502.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12,652.4451.94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招商资管朗坤环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754,059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8%。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朗坤环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朗坤环境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数量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朗坤环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2月10日

备案日期:2023年2月13日

备案编码:SZJ759

募集资金规模:4,429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4,429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金额及比例:

序号参与配售人员姓名职务实际缴款 金额 (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计划的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张丽音总经办战略发展部副总监3006.77%核心员工
2杨友强董事、副总经理1002.26%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参与配售人员姓名职务实际缴款 金额 (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计划的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周存全董事、副总经理3507.90%高级管理人员
4方勇技术研发中心微生物研究室主任1,18026.64%核心员工
5杨小飞董事会秘书1,10024.84%高级管理人员
6张杜军动物固废事业部副总经理1904.29%核心员工
7王未平高级工程师46010.39%核心员工
8詹万荣总裁助理、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监2194.94%核心员工
9袁艺东技术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室主任1804.06%核心员工
10王晓师采购经理2405.42%核心员工
11赖淑珍核算会计1102.48%核心员工
合计4,429100%

注:1、朗坤环境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三)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朗坤环境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0,892,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5.2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6.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133,905股,占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54,05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8%。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7,379,846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3,611,141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3.7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5,527,500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6.26%。

根据《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945.2553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182.8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178.314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3.7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35.5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46.26%。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96327942%。

根据《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6,551,949股,认购的金额为670,436,712.25元;放弃认购数量为803,551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20,289,662.75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31,783,141股,认购的金额为802,524,310.25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包销,保荐人包销股份数量为803,551股,包销金额为20,289,662.75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3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4.07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254.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499.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17日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3-19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1,254.51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8,630.54
2审计及验资费用1,428.30
3律师费用603.77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1.89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90.01
合计:11,254.51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8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2,499.56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43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957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3〕3-66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3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3 年 1-3 月及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单位:万元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07,162.19110,310.08-2.85
流动负债(万元)48,194.1851,796.50-6.95
总资产(万元)441,045.13445,933.01-1.1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4.9125.18-0.2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54.9856.51-1.53
归属于发行人/转板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万元)188,847.91184,580.112.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0.3410.102.31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38,355.4240,446.27-5.17
营业利润(万元)4,742.486,327.89-25.05
利润总额(万元)4,726.296,312.55-25.13
归属于发行人/转板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4,237.435,717.66-25.89
归属于发行人/转板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万元)4,037.045,513.84-26.7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30.31-25.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30-26.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73.50-1.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2.163.38-1.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126.235,252.98-140.4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120.29-140.48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2023 年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8,355.4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7%;营业利润为4,742.4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05%;利润总额为4,726.2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37.4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37.0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78%。2023年1-3月公司经营业绩同比下降,主要系:

(a)中山生态环境园项目已于2022年底建设完工,2023年1-3月BOT新项目

尚未开建,故未有BOT工程建设收入;(b)因去年同期生物柴油市场销售价格处于较高位,2023年1-3月生物柴油销售价格有所回落,较去年同期降幅约

13.55%,导致生物柴油业务的毛利率降低。上述原因属于暂时及偶发性的,从全年来看,随着大型项目继续稳定运营、BOT新项目陆续开建、新建项目投入运营,以及生物柴油市场需求仍然旺盛等,公司预计2023年度整体经营业绩稳健向好。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40.48%,主要系生物柴油当期部分订单于2023年4月初收回应收款,以及期末在手订单多而存货同比增加的共同影响所致。

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79,100.00万元至107,1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15.03%至15.05%;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100.00万元14,8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24.84%至10.14%;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600.00万元至14,1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25.25%至9.79%。

上述 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4000028029200607191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10853000000471825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44250100018500002373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337170100100568826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755903253710508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74717710326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服务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服务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21保荐代表人: 李寿春、王玉亭项目协办人:刘畅项目组其他成员:岳东、黄勇、张峻豪、王敏轻、何海洲、王海、钟天枢、董晟晨、张路联系人:李寿春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人认为:朗坤环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朗坤环境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寿春、王玉亭提供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李寿春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协办人
2、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王玉亭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
2、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5、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保荐代表人
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8、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保荐代表人
9、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建湘和张丽音,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人及本人配偶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建银财富、朗坤合伙、共青城朗坤,关于股

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周存全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4 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6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7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8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9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杨友强承诺:

“1.1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监事源晓燕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横琴捷行嘉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2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3 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其他机构股东

公司股东华迪光大、平潭聚亿、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捷行嘉信、天融信安、资江凯源承诺: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规定。

1.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申报IPO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贵州享硕、海通创新、广州氢城、广东毅达、万联广生、六脉启源、贵州沛硕、环协鼎瑞、广州新星、粤科粤茂、宁夏正和、重庆荣新、高新投、奕远启恒、鼎瑞众优、重庆环保、广东相融、粤科清远、玖菲特玖祥、江门弘创、弘图文化、共青城汎瑞、高新投远望谷、金宇星和高远共赢承诺如下:

“1.1本人/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三年内),且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规定。

1.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单位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

相应款项。因本人/本单位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

公司股东陈淑员、廖蓉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廖婕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人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减持后与不超过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曹卫星、谭新征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5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7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崔坤林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陈曙宇、朱群英、黄亮、张新刚承诺:

“1.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规定。

1.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事项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

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事项”中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措施。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非独立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发行人股价的稳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因素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和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回购、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1、发行人回购股份

(1)发行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股

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董事会决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个月内,公司依法完成股份回购。

(3)回购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发行人单次回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回购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决定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或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公告后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时,将触发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在触发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公告后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

(3)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有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遵守本预案并接受相关约束和承诺。自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亦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完成:

1、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终止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如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已充分履行其在本预案中应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公司稳定股价的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上述责任主体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该等承诺主体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公开道歉;因违反本预案规定的义务和承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同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上一年度薪酬的100%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责任划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责任划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责任划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保荐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此承诺。”

(五)审计机构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因鹏信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鹏信资评字〔2016〕第009号《关于深圳市朗坤环保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项目评估报告书》。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特此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建设期内股东回报仍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如本次发行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特针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事宜做出如下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1)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

技术研发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技术的换代升级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2)积极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收入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继续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依托,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扩大对现有市场、客户的销售数量,增加销售规模。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优化生产工艺和业务流程,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发布)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承诺如下: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发行

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制定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在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制定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在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和张丽音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

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企业股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