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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徐双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徐双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徐双喜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双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邓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邓支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邓支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邓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程思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程思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程思远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程思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廖胜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廖胜如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廖胜如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廖胜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尹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尹聃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尹聃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尹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关于聘任曾科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曾科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曾科峰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曾科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聘任肖拥华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肖拥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肖拥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肖拥华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聘任丁志华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丁志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丁志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丁志华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关于聘任丁文波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丁文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肖拥华先生、丁文波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丁文波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关于聘任戴丽娜女士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戴丽娜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戴丽娜女士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戴丽娜女士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关于聘任贾雪枫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贾雪枫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贾雪枫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贾雪枫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二、关于聘任舒伟锋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舒伟锋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舒伟锋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舒伟锋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家春 卢世刚 周楷唐

2023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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