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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人,代表股份286,979,4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5,967,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代表股份1,0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6,2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5,024,041股)、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280,000股)、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400股)回避表决。

同意26,0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45%;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86,104,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4%;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思敏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49,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4%。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8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闫德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于瑞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柴瑞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14、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海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春玉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月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15、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乾坤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镇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286,349,1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4%。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8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4%。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3年4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顾辰晴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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