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466号华策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依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6,278,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623%(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的股票数量,下同)。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3,616,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661,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99%。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共5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2,661,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
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6,00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2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390,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2%;反对2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36,01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395,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1%;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29,19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84%;反对7,07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581,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016%;反对7,079,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98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9,19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84%;反对7,07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581,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016%;反对7,079,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98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16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3%;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7%;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6,01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2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394,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4%;反对2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莹、朱爽
3、结论性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