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任职资格:经审阅董事会拟选举的董事长及拟聘任的副总经理简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孙立国先生、崔鸿先生、孙大利先生、景向先生均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上述人员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任免程序:上述人员的任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孙立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崔鸿先生、孙大利先生、景向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姚 宏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