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五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刘 宇 顾 鑫 代康伟 郑 正
冷 炎 胡 勇 宋 军 柳 燕
郑建明 成 波 马 静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
贾宏伟 王学权 王 森
周 阳 郭 剑 关 键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国富 樊京涛 魏志刚 高建军
高 健 赵 冀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1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8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8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9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2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3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 3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3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37第三节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一创投行、汇丰前海、首创证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4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4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4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50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汽蓝谷/发行人/公司 | 指 |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A股 | 指 |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定价基准日 | 指 | 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一创投行 | 指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汇丰前海 | 指 |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首创证券 | 指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汽集团 | 指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北汽广州 | 指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北京汽车 | 指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汽车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公司章程》 | 指 |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2022年8月12日,本次发行方案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单位北汽集团的批复;
3、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4、2023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3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年3月9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1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年5月8日,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12名获配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21号),截至2023年5月11日,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6,045,107,283.30元。2023年5月11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22号),截至2023年5月11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6,193,039股,发行价格4.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45,107,283.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4,745,764.16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30,361,519.1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286,193,03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744,168,480.14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00,000.00万元(含本数),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86,193,03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北京汽车拟认购金
额不超过287,888.29万元,渤海汽车拟认购金额不超过24,105.17万元。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根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1,286,193,039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1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286,193,039股(含本数)。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286,193,0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45,107,283.30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根据意向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1,286,193,039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4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4.70元/股(即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0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0%。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45,107,283.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4,745,764.16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6,030,361,519.14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4.70元/股,发行股数1,286,193,039股,募集资金总额6,045,107,283.3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另外10名发行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统称“《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612,528,276 | 2,878,882,897.20 | 36 |
2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51,287,595 | 241,051,696.50 | 36 |
3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00 | 235,000,000.00 | 6 |
4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6,382,978 | 499,999,996.60 | 6 |
5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12,765,957 | 999,999,997.90 | 6 |
6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276,595 | 99,999,996.50 | 6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42,553,191 | 199,999,997.70 | 6 |
8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2,978,723 | 389,999,998.10 | 6 |
9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25,787,234 | 121,199,999.80 | 6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212,765 | 151,399,995.50 | 6 |
1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212,765 | 141,999,995.50 | 6 |
12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8,206,960 | 85,572,712.00 | 6 |
合计 | 1,286,193,039 | 6,045,107,283.30 | -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27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无新增投资者表达认购意向。在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5日09:00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545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合计545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股东20家(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85家、证券公司66家、保险公司39家、其他机构323家、个人投资者12位。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
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形。除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5月5日(T日)09:00-12:00,在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1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名投资者因关联关系不符合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其余10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1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70 | 23,500 |
2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70 | 50,000 |
3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4.70 | 100,000 |
4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03 | 10,000 |
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4.71 | 20,000 |
6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70 | 39,000 |
7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4.71 | 12,120 |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2 | 15,140 |
4.70 | 15,240 | ||
9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1 | 14,200 |
4.70 | 14,300 | ||
10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4.70 | 20,000 |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10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以4.70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1,286,193,039股,认购总金额为6,045,107,283.30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2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612,528,276 | 2,878,882,897.20 | 36 |
2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51,287,595 | 241,051,696.50 | 36 |
3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00 | 235,000,000.00 | 6 |
4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6,382,978 | 499,999,996.60 | 6 |
5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12,765,957 | 999,999,997.90 | 6 |
6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276,595 | 99,999,996.50 | 6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42,553,191 | 199,999,997.70 | 6 |
8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2,978,723 | 389,999,998.10 | 6 |
9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25,787,234 | 121,199,999.80 | 6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212,765 | 151,399,995.50 | 6 |
1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212,765 | 141,999,995.50 | 6 |
12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8,206,960 | 85,572,712.00 | 6 |
合计 | 1,286,193,039 | 6,045,107,283.30 | - |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大街99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巍 |
注册资本 | 801,533.8182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62091696T |
经营范围 | 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配件(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612,528,276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2、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注册地址 | 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
办公地址 | 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
法定代表人 | 谢伟 |
注册资本 | 95,051.5518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7207576938 |
经营范围 | 活塞的生产销售;机械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汽车、内燃机、压缩机及摩托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铝及铝制品的生产销售;机床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 |
业务;润滑油、齿轮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51,287,595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钱粮胡同38号2幢6层B601-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国融创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陈俊宇为代表) |
出资额 | 75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1E8Q60T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8年05月3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5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唐雪峰为代表) |
出资额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MA01GWME72 |
经营范围 |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 |
时间为2033年12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106,382,97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六街6号乾坤大厦A座 |
法定代表人 | 张劲松 |
注册资本 | 313,921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647998H |
经营范围 | 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通信类、广播电视视听类、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类、电子基础原材料和元器件类、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类、电子测量仪器仪表类、机械电器设备类、交通电子类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行业产品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出租、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12,765,95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二座1502房之一(住所申报) |
办公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二座1502房之一(住所申报) |
法定代表人 | 袁华星 |
注册资本 | 2,2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0315011169P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
数量为21,276,59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939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映明 |
注册资本 | 19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8YRYM3F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2,553,19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9-6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京能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唐鑫炳为代表) |
出资额 | 200,1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1M22E0Y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82,978,72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企业名称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营业场所)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
法定代表人 | 阎峰 |
注册资本 | 50,000,000港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 | QF2013ASF216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本次获配数量为25,787,23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注册资本 | 14,820,546,829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017814402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2,212,76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F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0,212,76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
月。
12、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6号院1层11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京国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何京伟为代表) |
出资额 | 228,46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MA01WRBW82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18,206,96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除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发行人最近一年与北京汽车、渤海汽车的具体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除北京汽车和渤海汽车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2、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类专业投资者、Ⅱ类专业投资者、Ⅲ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其中保守型(C1)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与权益类投资的投资者。本次北汽蓝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不允许参与本次申购,普通投资者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除外)、C2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联席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2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3 |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6 |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辉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8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 | 是 |
9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北京京国创优势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外,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杨宇威、刘世鹏
项目协办人:吕博
经办人员:宋双喜、吕佳、薛沛、成诚
联系电话:010-65608418
传真:010-65608451
(二)联席主承销商之一创投行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王芳经办人员:张茜联系电话:010-63212001传真:010-66032671
(三)联席主承销商之汇丰前海
名称: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27栋A、B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善文经办人员:谢亚文联系电话:010-57952311传真:0755-88983288
(四)联席主承销商之首创证券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法定代表人:毕劲松经办人员:徐丁馨联系电话:010-81152669传真:010-81152669
(五)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负责人:李云波签字律师:马杰、刘丽荣联系电话:010-66523342传真:010-66523399
(六)审计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负责人:李惠琦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建彪、魏亚婵联系电话:010-85665398传 真:010-85665120
(七)验资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负责人:李惠琦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洋、魏亚婵联系电话:010-85665398传 真:010-8566512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数量(股) |
1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1,274,778,438 | 29.73 | 234,715,800 |
2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268,054,522 | 6.25 | 49,621,255 |
3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129,182,912 | 3.01 | 23,913,867 |
4 | 芜湖信石信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股流通股 | 117,678,774 | 2.74 | - |
5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105,269,045 | 2.46 | - |
6 | 北京亦庄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5,832,764 | 1.77 | - |
7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A股流通股 | 58,175,076 | 1.36 | - |
8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55,148,297 | 1.29 | - |
9 | 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股流通股 | 46,210,151 | 1.08 | - |
10 | 北京弘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轩高科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A股流通股 | 21,730,284 | 0.51 | - |
合计 | 2,152,060,263 | 50.20 | 308,250,922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数量(股) |
1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1,274,778,438 | 22.87 | 234,715,800 |
2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612,528,276 | 10.99 | 612,528,276 |
3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270,941,033 | 4.86 | 212,765,957 |
4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268,054,522 | 4.81 | 49,621,255 |
5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180,470,507 | 3.24 | 75,201,462 |
6 | 芜湖信石信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股流通股 | 117,678,774 | 2.11 | - |
7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限售流通A股 | 106,382,978 | 1.91 | 106,382,978 |
8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105,269,045 | 1.89 | - |
9 | 北京京能能源科技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限售流通A股 | 82,978,723 | 1.49 | 82,978,723 |
10 | 北京亦庄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5,832,764 | 1.36 | - |
合计 | 3,094,915,060 | 55.53 | 1,374,194,451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86,193,03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 375,065,719 | 8.75% | 1,661,258,758 | 29.81% |
其中:北汽集团
其中:北汽集团 | 234,715,800 | 5.47% | 234,715,800 | 4.21% |
二、无限售流通股
二、无限售流通股 | 3,912,244,411 | 91.25% | 3,912,244,411 | 70.19% |
其中:北汽集团 | 1,040,062,638 | 24.26% | 1,040,062,638 | 18.66% |
总股本
总股本 | 4,287,310,130 | 100.00% | 5,573,503,169 | 100.00% |
本次发行前,北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74,778,4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73%,通过北汽广州间接持有公司268,054,5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25%,通过渤海汽车间接持有公司129,182,9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1%,合计持股比例为39.00%,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本次发行后,北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74,778,438股股份,通过北京汽车间接持有公司612,528,276股股份,通过渤海汽车间接持有公司180,470,507股份,通过北汽广州间接持有公司268,054,522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1.9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面向场景化产品的滑板平台开发项目、整车产品升级开发项目、研发与核心能力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系现有业务的扩展和补充。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进行,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第三节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一创投行、汇丰前海、首创证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一创投行、汇丰前海、首创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外,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除控股股东北汽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汽车、渤海汽车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以及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名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吕 博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宇威 刘世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何善文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毕劲松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李云波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马杰 刘丽荣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郑建彪 魏亚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洋 魏亚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5号12幢电话:010-53970788传真:010-53970029联系人:赵冀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电话:010-65608418传真:010-65608451
联系人:杨宇威、刘世鹏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本页无正文,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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