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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麟杰: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0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希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2,89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1,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51,100股,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5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5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许光清女士、孙燕红女士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

职。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郎艳飞律师、张佳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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