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2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32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审议。
(二)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业绩问题。根据前次申报科创板材料,发行人2016-2018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01.69万元、3,504.28万元、7,757.77万元。根据本次申报材料,发行人2019-2022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560.50万元、2,250.10万元、5,922.11万元、8,414.23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客户变化、合同履行等情况,说明前次撤回申报材料后业绩先大幅下降、后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存在调节利润或业绩虚假问题。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收入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药学研究为主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4,712.60万元、21,409.83万元、27,573.42万元,增长幅度较大。
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的合作关系、里程碑成果的可验证性、研发周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或收入不真实的问题;(2)结合行业政策、合同终止风险、一致性评价收入下降趋势等,说明发行人业务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客户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迪欣医药、兴科蓉药业是发行人重要的自主立项研发服务客户。2021年,发行人与迪欣医药签订《地塞米松眼用植入剂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金额为2,800万元,2021-2022年,对迪欣医药确认收入分别为863.53万元、70.93万元。迪欣医药从事药品的批发、配送、销售业务,未取得MAH证书。2021-2022年,发行人与兴科蓉药业履行中的合同总额分别为8,850万元、14,150万元,确认收入分别为1,334.83万元、1,433.83万元。兴科蓉药业采购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占其同类产品与服务的比例约为100%。
请发行人:说明迪欣医药、兴科蓉药业与发行人进行相关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提前终止的风险。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现金交易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鹏2019年、2020年大额取现合计分别为200.40万元、230万元,主要通过委托张某采购石材、油画、壁画及春节向员工发红包等。
请发行人:说明陈鹏以大额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其一般消费支出习惯,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权属清晰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2018年4月,孙洁晓等四名股东将持有发行人合计20.60%的股份无偿赠与孙文伟,赠与完成后,孙文伟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2月孙洁晓将通过他人代持的发行人股份全部以
3.9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转让前后,孙洁晓涉及多起诉讼并负有大额债务,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春兴精工股份已全部质押。公开资料显示,孙洁晓2018年1月因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2023年2月被提起公诉。
请发行人:(1)说明孙洁晓等四名股东将股份无偿赠与孙文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孙洁晓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或其他影响股权清晰的情形,是否存在逃废债及其他法律风险。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财务不规范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2020-2021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孙文伟拆出资金分别为668.37万元、379.50万元,向董事徐华莹拆出资金分别为136.60万元、451.20万元,向股东徐镇拆出资金分别为
190.00万元、0万元。2020-2021年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废料销售款等1,466.13万元、1,163.13万元,支付员工薪酬、劳务费、成本费用等1,376.79万元、1,898.45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拆借资金去向和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1)说明前次撤回申报材料后业绩先大幅下降、后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利润或业绩虚假问题;(2)说明陈鹏以大额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同时,请保荐人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1)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
(三)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