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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安排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对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取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方面作出相关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管理和职责、披露内容、具体程序、保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建立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投

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唐南志。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的场地及设施,设置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资者沟通渠道。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0797-6381999传真:0797-6213336电子邮箱:IR@minamiacoustics.com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将严格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按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应每年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以不分配利润。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则不得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完善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应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8、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与发行前股利分配政策相比,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更加合理、完善。

1、股利支付方式更加合理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方式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股利分配程序进一步完善

《公司章程(草案)》中对股利分配的实施条件,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了股利分配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股东投票机制

为保障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了完善的累积投票制、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制等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建立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建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制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4、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页无正文,为《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的签章页)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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