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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证券代码:30085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5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7

六、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 8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9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0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1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思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科思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科思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科思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4)。

(三)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5)。

(四)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科思股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六、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18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52.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89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27.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杨军中国董事、总裁10.006.58%0.06%
2何驰中国董事、副总裁7.004.61%0.04%
3陶龙明中国董事、副总裁6.003.95%0.04%
4曹晓如中国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6.003.95%0.04%
5孟海斌中国财务总监3.001.97%0.02%
6刘启发中国核心技术人员7.004.61%0.04%
7陈凯中国核心技术人员3.001.97%0.02%
8沈宏宇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000.66%0.01%
小计43.0028.29%0.25%
二、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其他管理人员47.0030.92%0.28%
业务骨干62.0040.79%0.37%
小计(81人)109.0071.71%0.64%
首次授予合计(89人)152.00100.00%0.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思股份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科思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科思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科思股份不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科思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思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思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小迪

联系电话:021-52573136

传 真:021-5257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小迪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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