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353,703,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5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6,625,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07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07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7,07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孙洁晓、袁静、陆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确认及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4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2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05%;反对2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6%;反对1,3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918%;反对1,3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变更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49%;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孙洁晓、袁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5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52%;反对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