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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2023-035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3-035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工业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少军先生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320,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6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9,284,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少军、张鑫霞和陈学均为关联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429,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1%;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张雪芳和求金英为关联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57,855,0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9%;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杨洋律师和徐利利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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