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
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2,957,1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2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
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普通决议事
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蒙维科技自筹资金建设 10 万吨/年聚乙烯
醇项目二期工程的议案》(赞成 282,957,14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内蒙古
蒙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批准公司与内蒙古白雁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对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维
科技)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蒙维科技拟依托内蒙古地区丰富的
煤、电、电石等资源优势,利用本公司聚乙烯醇全套生产技术,建设
年产 20 万吨醋酸乙烯和年产 10 万吨聚乙烯醇生产装置,在资源产地
生产聚乙烯醇产品,实现能源资源就地转化,提升本公司综合经济实
力。
2010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募集资金对控股
子公司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76,411.94 万元,兴建 10 万
吨/年聚乙烯醇项目中的一期工程(5 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2011 年
3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实施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分配
给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485,896,784.66 元,用于 10 万吨/年聚乙
烯醇项目中的一期工程(5 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的建设,其中 2 亿
元置换公司 2010 年 1 月和 9 月二期以自有资金先行向蒙维科技增资
的 2 亿元,其余资金对蒙维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蒙维科
技的注册资本为 61,25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占有 80%,白雁湖化工
占有 20%。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蒙维科技已累计投入 10 万吨/年聚乙
烯醇项目中的一期工程(5 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的建设资金
81,753.15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485,896,784.66 元),工程建设
已基本完工,5 万吨/年聚乙烯醇生产装置已于 2011 年 9 月进入试生
产阶段。为充分利用能源产地的地域优势和蒙维科技已建公用工程装
置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应,蒙维科技拟启动
10 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中的二期工程,自筹资金建设 10 万吨/年聚
乙烯醇项目中的第二个 5 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
根据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
项目总投资 123,638.69 万元,分二期建设,其中:二期工程投入总资
金 47,226.45 万元(含建设投资额 44,662.5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2,563.95 万元),二期工程建设期一年,项目建成后,蒙维科技可形成
10 万吨/年聚乙烯醇生产能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工字[2009]715 号”和“内发改工函
[2010]79 号”予以备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李仲英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