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于2023年5月17日在公司汇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侯卫峰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42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