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8号)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460,645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46,064,500.00元。截至2023年4月21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46,064,5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197,245.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67,254.2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186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高陵蓝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一路支行 | 61050176620000001719 | 59,354,5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129903487310708 | 52,000,000.00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都花园支行 | 8111701012500765747 | 132,890,000.00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尚德路支行 | 103705390385 | 48,510,000.00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
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 | 639208577 | 180,395,419.50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材料生产体系扩建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129909331410918 | 68,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方
甲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各方
甲方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
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雒晓伟、邵鹤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