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安达: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5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72,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72,11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8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9%。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洪清泉、洪俊龙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殷庆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