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杰思 股票代码:68858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AGS MedTech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除103室、2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特别提示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安杰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787.0971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291.990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2.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7.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8.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0.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0.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3年5月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5.44倍。
截至2023年5月5日(T-3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029.SH | 南微医学 | 87.37 | 1.7599 | 1.5940 | 49.65 | 54.81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5月5日(T-3日)。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125.80元/股对应的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0.9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境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作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为国家重点监管行业,受医疗卫生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新的医疗体制改革针对医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医疗保障体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此外,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医保普及率的提高,医保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医保控费成为大势所趋,“两票制”、带量采购等改革措施均是医保控费政策的体现。此外,公司外销业务销售占比较高,境外行业政策变动也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1、MDR实施对出口欧盟业务的影响
2017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宣布采用关于医疗器械的新规则Regulation (EU) 2017/745(以下简称“MDR”),以取代Council Directives93/42/EEC(MDD),该规则已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MDD,MDR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要求显著提高,明确了制造商以及运营商的职责,强化了制造商的责任并进一步严格上市前审批和上市后监督。根据MDR,经销商、进口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若在市场上提供以其名字、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命名的器械,则应承担制造商相应义务,除非经销商或进口商与标签上标明的制造商签订协议,仅由制造商承担该法规对制造商规定的要求。公司已与相关客户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仅由安杰思承担MDR法规项下的制造商相关义务。
公司基于MDD法规申请的CE证书分别于2023年3月18日及2024年5月26日到期,公司已按照MDR相关要求递交相关产品的CE认证申请。
为避免欧盟市场上医疗系统和患者所需设备的供应中断,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针对MDD证书下的遗留器械在MDR获证前到期问题,于2022年12月发布专项应用指南MDCG 2022-18。根据该指南,如果公告机构认为相关器械不会
对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允许制造商在没有获得MDR证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一段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取得主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10个在欧盟市场常规在售产品(基本覆盖欧盟市场在售主要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外,欧盟官方公报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5(MDR)过渡期条款的修订法案。根据该法案,在满足相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产品可继续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直至2028年12月31日。对照法案要求,公司满足过渡期延长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在积极推进相关产品的CE换证事宜。
若公司无法满足新规下作为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或未能在相关期限前完成证书延展,将使得公司欧盟地区出口的业务较大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变动的风险
2021年1月1日,英国MHRA开始替代原欧盟主管部门承担英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后至2023年6月30日为过渡期,期间原通过欧盟CE认证的生产企业在MHRA完成注册后可继续销售产品。同时,英国采用UKCA标志作为新的产品合格评定标记,根据英国政府2022年11月14日发布的指引,2025年1月1日后进入英国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均需要满足UKCA的要求,在此之前CE认证标志仍可使用。如果公司无法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相关产品的UKCA认证,则后续无法在英国销售,将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存在产品销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予以应对,则可能出现无法继续在当地销售产品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带量采购等政策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并要求国家医保局“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发布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该批带量采购的内容包括圈套器;2021年11月12日,该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电圈套器属于中选产品。
2022年5月,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发布《福建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文件〔圈套器(息肉勒除器)〕》,将圈套器产品纳入福建省第三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8月,该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电圈套器属于中选产品。
2022年6月,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18类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产品报名及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将胆道引流管、高频切开刀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7月,该批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胆道引流管属于拟中选产品。
2022年度,公司在浙江省和福建省存在通过带量采购实现电圈套器销售的情况,通过带量采购实现销售的电圈套器收入占境内电圈套器收入的比例为
4.08%,销售均价较同期非带量采购低37.89%。随着带量采购政策的不断推进,公司其他产品亦有可能陆续成为带量采购产品。公司产品中选带量采购产品并实际销售后,相关产品在政策实施地区的销量可能增加,但销售价格将会下降,销售利润率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与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如果未来公司直接与医保基金结算,销售结算模式将由以先款后货为主转变为先货后款为主,增加公司资金成本继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两票制”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年3月,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
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受“两票制”等政策影响,公司的“两票制”销售通过配送商完成,而销售推广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两票制”销售的费用将会增加、应收账款周期也会变长。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产品在福建、山西、安徽、青海和陕西的部分地区通过“两票制”实现销售。报告期各期,“两票制”收入占公司内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4%、5.95%和4.68%。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如果未来“两票制”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大范围推行,公司又不能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产品注册风险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各类产品需在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注册或备案。境外主要市场对医疗器械的产品准入及监管制度同样非常严格,例如美国的医疗器械产品需要进行FDA注册、欧盟成员国内上市流通的医疗器械产品需要通过CE认证等。不同国家的注册认证程序和周期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公司新产品在当地的上市推广计划。如果公司的相关产品不能取得相关国家的注册或认证,则无法在当地销售,进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技术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存在对部分产品的工艺路线优化改进、对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变更及由外购改为自制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曾因该类事件未办理变更注册而被立案调查,但未有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开展全产品线的自查,并进一步加强设计流程管理,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公司未来若不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合规经营风险,从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在英国、欧盟、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地拥有“AGS”
等注册商标权,在境内拥有“安杰思”等注册商标权。但由于境内“AGS”商标被第三方公司在先申请并取得,公司的医疗器械业务在境内采用“安杰思”及其他境内商标进行业务推广,在经营过程中未在境内实际使用“AGS”商标。后杭州安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与“AGS”商标所有者沟通协商并取得该商标。公司与杭州安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存在明显区别,且公司产品在境内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但公司仍无法保证不存在境内“AGS”商标被误认的潜在可能。若公司的客户误认境内“AGS”商标为公司的产品标识,可能对公司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持续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而受到侵权,或者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为防止核心技术泄密,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但仍存在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技术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的风险。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模仿,将会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境内内镜微创诊疗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随着医保控费力度加大,各地医疗机构的采购招标价格呈降低趋势,境内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同时,越来越多的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商开始瞄准海外市场。公司在境外内镜微创诊疗器械市场上除了直接面对国际巨头的竞争外,还受到境内同行的挑战。
如果公司未来在境内外市场中未能及时分析竞争状况的变化、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将面临市场竞争力减弱或市场份额降低的风险。
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内销业务起步较晚。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营收规模、行业地位及下游客户覆盖方面有较大差距。如果头部集聚效应加强,也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五)主要产品单价下降的风险
受市场竞争、终端招投标价格下降的影响,公司止血闭合类产品的境内销售
价格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销售均价分别为68.44元/件、63.90元/件和58.80元/件。其他主要产品的境内销售价格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排除相关产品的境内平均单价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止血闭合类产品的境外销售均价分别为118.75元/件、
123.21元/件和117.98元/件,存在小幅波动,主要原因为市场价格竞争加剧、销售区域结构的变化和人民币汇率变动。如果未来境外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因市场竞争加剧而整体下降,或低价区域销售占比提升,或人民币升值,则公司止血闭合类产品及其他产品的境外整体销售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95%、77.64%和
21.49%。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主要系受比较基数上涨及境内部分地区市场情况变动的影响所致。未来如出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行业政策不利变动、产品注册受限、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以上因素发生极端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1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6号)批准。根据安杰思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杰思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安杰思A股总股本为5,787.097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291.9909万股于2023年5月1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安杰思”,证券代码为“68858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5月19日
(三)股票简称:安杰思;扩位简称:安杰思医学
(四)股票代码:68858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87.0971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47.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91.990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95.1062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69.9522万股,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获配股票数量为47.6947万股,中信证券安杰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22.2575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杭州一嘉、张承、宁波嘉一、宁波鼎杰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为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763.5909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85.0569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25.80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787.0971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72.80亿元。
本公司2021年和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0,546.61万元和37,111.15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004.89万元和14,287.81万元。
综上所属,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 AGS MedTech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人民币4,340.0971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承 |
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6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除103室、202室)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 |
主营业务 | 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因检测仪器、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止项目先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所属行业 |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11106 |
电话: | 0571-8877 5216 |
传真: | 0571-8767 1225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ioags.com |
电子邮箱: | IR@bioags.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张勤华 办公电话:0571-8877 5216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杭州一嘉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股东为张承,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安杰思股份外,不存在其他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杭州一嘉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8,700.05 |
净资产 | 8,606.82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1,511.49 |
注:上述数据经杭州天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承先生,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承先生的情况介绍如下:
张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0年3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其主要经历如下:1992年8月至2000年8月,于杭州谷口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任技术经理;2000年9月至2005年10月,于杭州博日科技有限公司任事业部副部长、生产管理部长;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任职期限 | 提名人 |
张承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05.27-2025.05.26 | 杭州一嘉 |
韩春琦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05.27-2025.05.26 | 宁波嘉一 |
盛跃渊 | 董事 | 2022.05.27-2025.05.26 | 宁波鼎杰 |
吴建海 | 独立董事 | 2022.05.27-2025.05.26 | 宁波鼎杰 |
夏立安 | 独立董事 | 2022.05.27-2025.05.26 | 杭州一嘉 |
(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任职期限 | 提名人 |
时百明 | 监事会主席 | 2022.05.27-2025.05.26 |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陈杰 | 监事 | 2022.05.27-2025.05.26 | 苏州新建元 |
柏建春 | 监事 | 2022.05.27-2025.05.26 | 宁波嘉一 |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任职期限 |
张承 | 总经理、董事长 | 2022.05.27-2025.05.26 |
韩春琦 | 副总经理、董事 | 2022.05.27-2025.05.26 |
陈君灿 | 财务总监 | 2022.05.27-2025.05.26 |
张勤华 | 董事会秘书 | 2022.05.27-2025.05.26 |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1 | 韩春琦 | 副总经理、董事 |
2 | 时百明 | 监事会主席 |
3 | 李鹏 | 器械研发中心项目经理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本届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方式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张承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22.05.27-2025.05.26 | 413.1963 | 9.52% | - | - | - | 2302.5384 | 53.0527%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 | 杭州一嘉 | 1889.2898 | 43.53% | - | |||||||
- | - | 宁波嘉一 | 0.0191 | 0.0004% | - | |||||||
- | - | 宁波鼎杰 | 0.0332 | 0.0008% | - | |||||||
2 | 韩春琦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2.05.27-2025.05.26 | - | - | 宁波鼎杰 | 40.8042 | 0.9402% | 40.8042 | 0.9402%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盛跃渊 | 董事 | 2022.05.27-2025.05.26 | - | - | 宁波鼎杰 | 30.4302 | 0.7011% | 30.4302 | 0.7011%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时百明 | 监事会主席 | 2022.05.27-2025.05.26 | - | - | 宁波鼎杰 | 36.1706 | 0.8334% | 36.1706 | 0.8334%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柏建春 | 监事 | 2022.05.27-2025.05.26 | - | - | 宁波鼎杰 | 31.6752 | 0.7298% | 31.6752 | 0.7298%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张勤华 | 董事会秘书 | 2022.05.27-2025.05.26 | - | - | 宁波鼎杰 | 45.9914 | 1.0597% | 45.9914 | 1.0597%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注:韩春琦、盛跃渊、时百明、柏建春、张勤华所在宁波鼎杰持有发行人的股权限售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张承、时百明、盛跃渊、陈君灿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方式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张千一 | - | - | 宁波嘉一 | 95.6896 | 2.2048% | 95.6896 | 2.2048%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张倍嘉 | - | - | 宁波嘉一 | 95.6896 | 2.2048% | 95.6896 | 2.2048% | -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安排的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杭州一嘉 | 1,889.2898 | 43.53% | 1,889.2898 | 32.65% | 36个月 |
2 | 达安基因 | 600.0000 | 13.82% | 600.0000 | 10.37% | 12个月 |
3 | 张承 | 413.1963 | 9.52% | 413.1963 | 7.14% | 36个月 |
4 | 宁波鼎杰 | 331.9998 | 7.65% | 331.9998 | 5.74% | 36个月 |
5 | 苏州新建元 | 289.3311 | 6.67% | 289.3311 | 5.00% | 12个月 |
6 | 天堂硅谷正汇 | 260.4058 | 6.00% | 260.4058 | 4.50% | 12个月 |
7 | 广州达安 | 258.9639 | 5.97% | 258.9639 | 4.47% | 12个月 |
8 | 宁波嘉一 | 191.3983 | 4.41% | 191.3983 | 3.31% | 36个月 |
9 | 宁波道合 | 105.5121 | 2.43% | 105.5121 | 1.82% | 12个月 |
10 | 中证投资 | - | - | 47.6947 | 0.82% | 24个月 |
11 | 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 | - | - | 22.2575 | 0.38% | 12个月 |
12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5.0569 | 1.47% | 6个月 |
小计 | 4,340.0971 | 100.00% | 4,495.1062 | 77.67%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3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1,291.9909 | 22.33% | - |
小计 | - | - | 1,291.9909 | 22.33% | - | |
合计 | 4,340.0971 | 100.00% | 5,787.0971 | 100.00% | - |
注:“网下发行限售股份”部分包含了网下投资者弃购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限售股份。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共有15,897名股东,其中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1 | 杭州一嘉 | 1,889.2898 | 32.65% | 36个月 |
2 | 达安基因 | 600.0000 | 10.37% | 12个月 |
3 | 张承 | 413.1963 | 7.14% | 36个月 |
4 | 宁波鼎杰 | 331.9998 | 5.74% | 36个月 |
5 | 苏州新建元 | 289.3311 | 5.00% | 12个月 |
6 | 天堂硅谷正汇 | 260.4058 | 4.50% | 12个月 |
7 | 广州达安 | 258.9639 | 4.47% | 12个月 |
8 | 宁波嘉一 | 191.3983 | 3.31% | 36个月 |
9 | 宁波道合 | 105.5121 | 1.82% | 12个月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2825 | 0.97% | - |
合计 | 4,396.3796 | 75.97%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447.0000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787.0971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9.952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74.7478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结果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476,947 | 3.30% | 59,999,932.60 | 24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2 | 中信证券安杰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22,575 | 1.54% | 27,999,935.00 | 12 |
合计 | 699,522 | 4.83% | 87,999,867.60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2、跟投规模
中证投资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0%的股票,即476,947股,跟投金额59,999,932.60元。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54%,即222,575股,获配金额为27,999,93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安杰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4月7日;
募集资金规模:2,80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的姓名、职务、缴款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 份额比例 |
1 | 张承 | 安杰思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650.00 | 23.21% |
2 | 刘珺 | 安杰思 | 人力资源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3.57% |
3 | 时百明 | 安杰思 | 新项目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60.00 | 9.29% |
4 | 程永华 | 安杰思 | 研发一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0 | 14.29% |
5 | 盛跃渊 | 安杰思 | 工程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650.00 | 23.21% |
6 | 柏建春 | 安杰思 | 商务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310.00 | 11.07% |
7 | 陈君灿 | 安杰思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280.00 | 10.00% |
8 | 王士飞 | 安杰思 | 质量法规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5.36% |
合计 | 2,800.00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全部募集资金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安杰思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3、董事会决议
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取得了2023年2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公司签署了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均在公司任职,且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安杰思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447.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5.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0.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按照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447.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9.952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48.6478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48.5771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707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28.4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72.188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为56.2118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6.2825万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47元(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5.12元(按照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2,032.6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5,101.28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17日出具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210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6,931.32万元(不包含增值税)。根据《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210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2,887.91 |
律师费用 | 1,696.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825.47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6.42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5.52 |
合计 | 16,931.32 |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5,101.28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5,897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9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未经审计或审阅)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3/31 | 2022/12/31 | 变动比例 |
流动资产(万元) | 33,123.99 | 33,189.12 | -0.20% |
流动负债(万元) | 6,184.28 | 9,102.73 | -32.06% |
总资产(万元) | 47,790.94 | 47,338.48 | 0.9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2.56% | 18.77% | -6.2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13.00% | 19.39% | -6.4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41,580.32 | 38,157.82 | 8.9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9.58 | 8.79 | 8.97% |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1-3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9,044.63 | 7,750.06 | 16.70% |
营业利润(万元) | 3,908.39 | 3,132.21 | 24.78% |
利润总额(万元) | 3,921.02 | 3,137.69 | 24.9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422.50 | 2,746.45 | 24.6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 3,412.65 | 2,670.83 | 27.78% |
润(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9 | 0.63 | 24.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9 | 0.62 | 27.7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8% | 9.63% | -10.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8.56% | 9.37% | -8.6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073.25 | 1,855.38 | -42.15%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5 | 0.43 | -42.15%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33,123.99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0.20%;资产总额为47,790.9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0.96%,呈平稳变化趋势;流动负债为6,184.2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2.06%,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23年1-3月对应付款项进行了集中支付,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母公司及合并层面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较上年末减少6.21个百分点和6.4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流动负债大幅减少;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末增加
8.97%。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3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同比增加16.70%,营业利润同比增加
24.78%,利润总额同比增加24.9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24.62%。2023年1-3月,境外市场对公司止血夹产品的需求增加,带动收入、利润指标同比快速增长,且境外止血夹产品毛利率较境内更高,利润指标增速高于收入增速。2023年1-3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净资产在过去一年内增加幅度较大。
2023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73.25万元,同比减少42.15%,主要原因为集中支付了员工奖金和税费。
2023年1-3月,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上述财务数据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资金用途 |
1 | 安杰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883 8276 2382 | 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
2 | 安杰思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 8110 8010 1260 2684 484 |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
3 | 安杰思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 0401 6002 3257 796 | 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 |
4 | 安杰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城北支行 | 3305 0161 7485 0000 0970 | 补充流动资金 |
5 | 安杰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779 8276 3670 | 超募资金 |
6 | 安杰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城北支行 | 3305 0161 7485 0000 0969 | 超募资金 |
7 | 安杰思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 0401 6002 3258 349 | 超募资金 |
8 | 安杰思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 5719 1398 2510 808 | 超募资金 |
9 | 安杰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 1202 0542 2990 0089 560 | 超募资金 |
10 | 安杰思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 1905 0901 0400 2620 3 | 超募资金 |
注:上表中序号1、序号5的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签署,序号4、序号6的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7层1703、1704 |
联系电话 | 0571-8578 3757 |
传真 | 0571-8578 3754 |
保荐代表人 | 徐峰、王鹏 |
项目协办人 | 余启东 |
其他经办人员 | 金田、江文华、徐舟、杨波、杨迪 |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安杰思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徐峰、王鹏,具体情况如下:
徐峰,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11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经验。徐峰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振德医疗主板IPO、大
博医疗主板IPO、艾德生物创业板IPO、灵康药业主板IPO、福莱蒽特主板IPO、新澳股份主板IPO、桐昆股份主板IPO、宝鼎科技主板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贝达药业非公开、迪安诊断非公开、荣盛石化定增非公开、台华新材可转债、振德医疗可转债、思创医惠可转债、英特集团可转债、灵康药业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组项目。
王鹏,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4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王鹏先生曾参与屹通新材创业板IPO、杰华特科创板IPO、鼎胜新材主板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以及新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鼎胜新材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张承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张千一、张倍嘉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张承控制的宁波嘉一及宁波鼎杰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其他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
达安基因、广州达安、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其他持股5%以下的机构股东
宁波道合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通过宁波鼎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7、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通过宁波鼎杰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5)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张承,就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宁波鼎杰,就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达安基因、广州达安、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做出了如下承诺:
1、公司
公司出具了《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张承出具了《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出具了《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份回购的措施与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做出了如下承诺:
1、公司
公司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张承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市场开拓、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承诺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实际控制人
张承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控股股东
杭州一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就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承诺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七、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承诺: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承承诺: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人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一嘉承诺:1、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公司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保荐人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机构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因我们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因我们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9〕253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2、本公司已如实披露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并依法解除,截至申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4、除保荐人中信证券因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和重要子公司账户持有达安基因股票而与公司存在间接股权关系的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4、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1、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安杰思、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