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向9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991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53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