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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4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分别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邹超洋先生及监事凌彩萌先生,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减持前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经公司核查,前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本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在减持时未获知或通过任意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结合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承诺,上述3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个人独立决策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在筹划和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前期已有的减持计划或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独立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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