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329,655,033.3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利川支行”)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博华”)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1)。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鄂28民初209号),调解如下:
1、被告利川博华继续按照与原告农发行利川支行签订的编号:42280201-2019年(利川)字000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若被告利川博华未按照编号:42280201-2019年(利川)字000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八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农发行利川支行可依据该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4、原告的律师费160,000元,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告自行承担;
5、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且以民事调解书的签收为生效要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90,075元,减半收取845,037元,由原告农发行利川支行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鄂28民初209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