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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液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剩余人数为10人。

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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