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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为了满足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领取固定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执行公司制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下简称“《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措施》执行不利的,公司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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