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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5-04-30
    作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①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说明如下:
    经我们审核查验,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本金达192,573,000.00元,均为2000年前公司为原大股东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01年底公司将担保而形成的债务纳入债务重组计划,并分别与相关债权人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使对外担保得到妥善处理。但由于协议的相关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因此未依据协议进行帐务处理。从2001年以来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未产生新的对外担保,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为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对对外担保的审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审查做出了规定。
    ②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非标审计报告的意见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原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宣布破产,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公司从2001年开始资产重组工作。2004年5月17日本公司拥有的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51%的股权被查封拍卖,自此本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性资产。
    公司从2001年开始做了大量债务重组工作,已与18家债权人签定了《债务和解协议》,豁免债务及担保6.25亿元。除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银行宜昌支行、中信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债务和解协议》相关手续完成并作了账务处理外,其它债权人由于协议的相关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因此未依据《债务和解协议》进行帐务处理。宜昌市政府、上海国策实业发展公司和本公司并没有放弃资产重组的努力,正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以实现债务二次重组,清偿债权人所有债务。
    ③对2004年会计差错变更或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的意见
    本年度发现2003年因公司办公楼抵押事项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19,383.23元应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公司依据与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和该协议的执行情况于2001年11月确认了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收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下达(1999)鄂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将公司位于龙盘湖的300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武汉鑫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在编制2003年和2004年比较会计报表时,已对这两笔差错进行了更正。涉及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如下:调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19,383.23元,调增短期借款26,171,035.60元,调增预计负债1,519,383.23元,调减资本公积26,171,035.60元。追溯调整不涉及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项目。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有关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
    ④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鉴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一直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双方已经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近几年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允、合法、合理,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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