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1,572,000股,于2023年4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1,572,000股,于2023年4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2023年5月12日全额行使,新增发行普通股1,735,800 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286,239.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22,039.00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286,239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22,039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注册资本等将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1、《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原《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