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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达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32.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32.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99.9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21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事项已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以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基建工程进度,由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确认可以采取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交易合同;

2、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由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票据,财务部门将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支付票据手续(包含开立、背书转让手续等);

3、财务部门将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票据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财务部门在次月 10 日前将当月通过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结算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开立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兑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票据支付与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及子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5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

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韩 超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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