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8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近日获悉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占江、时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婧及现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恒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与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借款合同》,三人合计借款1,500万元,上述三人互为担保,同时由李响、徐方伟、你公司及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为上述三人的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前述相关方核实以下事项并做出补充说明:
1.《公告》显示,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流程,未进行信息披露,系李占江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请补充说明:
(1)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公章的管理负责人,并结合公司公章的唯一性说明上述事项涉及合同的印章印文是否为公司公章盖印形成,如是,请结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说明相关用印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如否,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针对前述担保事项,你公司及子公司是否知情,是否属于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及其可行性,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请向相关借款人及担保人李响、徐方伟核实,补充说明前述事项的发生背景、筹划及实施过程,前述人员与公司和子公司及其时任及现任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明材料。
3.请你公司及子公司时任及现任董监高人员说明:
(1)获悉上述借款和担保事项的渠道和具体时间,是否参与或协助上述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勤勉尽责。
(2)当前是否在相关借款方控制的企业任职,或曾经任职,如是,请说明所担任的职务、任职期间、负责的具体工作。
4.请全面自查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对外财务资助等情况,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3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