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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3-02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9名,代表股份数1,031,600,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835,424,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3名,代表股份数196,175,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1%。

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030,710,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38%;反对636,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7%;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9,84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46%;反对636,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58%;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6%。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030,710,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38%;反对636,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7%;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9,84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46%;反对636,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58%;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6%。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30,14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91%;反对1,200,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4%;弃权25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9,275,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698%;反对1,200,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03%;弃权25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9%。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030,707,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35%;反对639,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0%;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9,837,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33%;反对639,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71%;弃权252,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6%。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031,069,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86%;反对525,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0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98,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01%;反对525,3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7%;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2%。

6、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31,086,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03%;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9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216,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76%;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9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33%。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供应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70,15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440%;反对61,434,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553%;弃权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286,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3.3704%;反对61,434,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6264%;弃权7,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31,086,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03%;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9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216,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76%;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9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9、补选邵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29,742,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00%;反对1,849,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93%;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8,871,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50%;反对1,849,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17%;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10、补选徐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30,488,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22%;反对1,104,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7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9,617,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181%;反对1,104,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86%;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31,086,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03%;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9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216,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76%;反对505,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9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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