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聚飞光电: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9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2、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4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由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上述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万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60.00万股调整为2,959.00万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由275人调整为274人。

除此之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致。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予的权益数量 (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邢美正中国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76%0.15%
2李丹宁中国副总经理1003.38%0.07%
3吕加奎中国财务总监1003.38%0.07%
4于芳中国董事会秘书1003.38%0.07%
(共270人)2,45983.10%1.83%
合计2,959100.00%2.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聚飞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调整及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聚飞光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及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