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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证券代码:300303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债券代码:12305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5月

目 录

一、释义 ...... 1

二、声明 ...... 2

三、基本假设 ...... 3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4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9

一、释义

聚飞光电、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聚飞光电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聚飞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聚飞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2、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4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聚飞光电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由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上述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万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60.00万股调整为2,959.00万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由275人调整为274人。

除此之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致。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飞光电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聚飞光电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5月16日

2、授予数量:2,959万股

3、授予人数:274人

4、授予价格:2.76元/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予的权益数量 (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邢美正中国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76%0.15%
2李丹宁中国副总经理1003.38%0.07%
3吕加奎中国财务总监1003.38%0.07%
4于芳中国董事会秘书1003.38%0.07%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共270人)2,45983.10%1.83%
合计2,959100.00%2.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

3、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考核结果AB+BCD
归属比例100%100%100%6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聚飞光电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聚飞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聚飞光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及授予条件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王丹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 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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