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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3-028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强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05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00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编写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编写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二)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度工作进行了总结,编制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度工作进行了总结,编制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三)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告编号:2023-020)。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四)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根据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五)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3年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结合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数据,公司编制完成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六)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7)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7)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8)。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七)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结合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经营需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定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62,32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18,696,600.00元。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八)项说明的议案 》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53,3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九)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七)《关于2022年4,166,100100%00%0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4,166,100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文君、刘锋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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