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52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成交均价3.7924元/股,成交总金额1,137.72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3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