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坚 许文才 张力上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