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及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2012年10月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