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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

3-1-2-1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8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2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3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8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8

3-1-2-3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鑫宏业、股份公司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鑫宏业有限、有限公司无锡鑫宏业特塑线缆有限公司,系股份公司前身
湖州欧源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股东
湖州爱众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股东
宁波泷新宁波泷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无锡金投无锡金投嘉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安吉泓沁安吉泓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
比亚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
吉利汽车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00175.HK)
上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04.SH)
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一汽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625.SZ)
隆基股份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012.SH)
天合光能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688599.SH)
蔚来汽车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小鹏汽车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理想汽车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UL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全球知名认证检测机构
德国T?V德国莱茵T?V集团是国际独立第三方检测、检验和认证机构
德国DEKRA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是德国政府认可的汽车安全鉴定检测权威机构。
欧盟CE欧盟CE认证,即对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加拿大CSA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加拿大标准协会,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营利性机构。
日本PSE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
日本JQAJapan Quality Assurance Organization,日本质量保证协会。
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1-2-4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A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报告期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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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魏思露、陈颖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魏思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钟股份IPO、标榜股份IPO、格力博IPO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陈颖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疆交建IPO、品茗股份IPO、国能日新IPO、标榜股份IPO、格力博IPO、新疆交建可转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程子涵,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程子涵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标榜股份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蒋潇、王书言、王旭、施雍昊。

蒋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机械IPO、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天宇股份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厦门银行IPO、标榜股份IPO、格力博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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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鑫科材料非公开发行、中农资源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红豆股份非公开发行、圣达生物可转债等。

王书言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润建股份IPO、天宇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灿勤科技IPO、标榜股份IPO、永安期货IPO、格力博IPO、安凯特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等。

王旭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金龙鱼IPO、标榜股份IPO、华之杰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

施雍昊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灿勤科技IPO、华之杰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瑞华技术北交所上市、银轮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亚太科技可转债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17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2月13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7,282.39万元
法定代表人:卜晓华
董事会秘书:丁浩
联系电话:0510-68780898
联系传真:0510-68780878
互联网地址:http://www.xhycable.com/
主营业务: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线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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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0年11月25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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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3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1年9月7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9月15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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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人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企业股东祥禾涌原、湖州欧源、湖州爱众、宁波泷新、无锡金投、安吉泓沁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备案证书等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取得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三)核查结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11名股东,其中有6名机构股东,分别为祥禾涌原、湖州欧源、湖州爱众、宁波泷新、无锡金投及安吉泓沁,其中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管理人登记编号
1祥禾涌原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S5647P1003507
2宁波泷新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CJ086P1003507
3无锡金投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SJL126P1011019

其他3家机构股东中,湖州欧源和湖州爱众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安吉泓沁为无锡金投员工跟投平台,上述机构股东均以自有资金向发行人投资,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以基金名义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因此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程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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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鑫宏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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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略咨询”)、和中改一云(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改一云”),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1)思略咨询:发行人与其就IPO行业研究与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思略咨询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行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中改一云: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任其为财经公关顾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思略咨询:是第三方行业研究与投融资咨询机构,主要业务有行业市场研究、投资咨询、上市并购再融资咨询。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IPO行业研究与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撰写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提供相关行业及市场数据来源说明及数据推算过程、撰写募投可研报告等。

(2)中改一云:成立于2017年,国内知名的财经顾问公司,为发行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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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公关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思略咨询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30万元,实际已支付100.00%。

中改一云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25万元,实际尚未支付。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发行人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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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1年8月30日,鑫宏业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2021年9月14日,鑫宏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人目前的总股本为7,282.39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427.4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新股具体数量届时将根据公司股票发行询价结果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交易资格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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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9、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26,300.0026,300.00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13,300.0013,3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000.005,000.00
合计44,600.0044,600.00

11、若公司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二)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3-1-2-15

经核查,鑫宏业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2号)等文件。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以及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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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2019年12月30日,鑫宏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11,124,468.79元折为6,0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日,卜晓华、孙群霞和杨宇伟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9年12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11313号):截至2019年7月31日,鑫宏业有限净资产为211,124,468.79元。同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9]第4084号):截至2019年7月31日,鑫宏业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23,544.07万元。

2019年12月30日,鑫宏业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7981568F)。

2020年2月1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74号)验证,截至2019年12月30日止,公司已将鑫宏业有限截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经审计的净资产211,124,468.79元,按1:0.2842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份总额6,000.00万股,共计股本6,000.00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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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鑫宏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鑫宏业有限成立于2004年2月13日。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鑫宏业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取得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2号)。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系由鑫宏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鑫宏业有限的资产、负债、权益及人员。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各种资产权属清晰、完整。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违规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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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除发行人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与正式员工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发行人在银行开设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股份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决策及监督机构,建立了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各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本发行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机构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其他主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线缆、光伏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电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独立于各股东。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和人员,不存在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况,独立面向市场开展业务,具备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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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线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卜晓华直接持有公司28.84%股份,并担任湖州欧源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欧源间接控制公司3.75%股份;孙群霞直接持有公司28.84%股份,并担任湖州爱众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爱众间接控制公司3.35%股份。卜晓华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群霞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二人合计控制公司64.78%股份,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卜晓华、孙群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人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经营场所,查验了发行人持有不动产、专利技术、商标等相关权属证明;查验了发行人重要设备购买对应之发票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3]第0552号);检索了公开网络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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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4、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过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保荐人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2020-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2,266.70万元、3,750.76万元和5,470.31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5,000万元,2020-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9,990.91万元、121,861.72万元和180,827.35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0%。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2、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产品属于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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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制造业中的“电线、电缆制造(C3831)”。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不属于《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列示的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上市条件的情况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体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9,709.86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总股本为7,282.39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427.47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具体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之“2、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2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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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2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012.80万元和13,982.81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铜丝、胶料和聚乙烯、阻燃剂等化工原料,上述原材料的生产厂商众多,竞争充分,市场货源充足。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其中,报告期各期铜丝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4.31%、86.16%和86.61%。2020年下半年以来,铜材受大宗商品供需关系影响,铜材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发行人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量有所增长,同时对毛利率等经营业绩指标具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受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铜丝的供给受限或价格大幅波动,将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二)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线缆和光伏线缆,其应用下游同属新能源行业。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内生与外需的共同刺激,发行人相关下游新能源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如果未来相关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影响发行人下游客户的发展,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且在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与客户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未来随着相关新能源领域利好政策不断推动,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线缆企业进入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竞争。如果发行人未能通过研发新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可能导致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资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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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一方面,发行人下游终端客户主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厂商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终端客户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其投资周期或资金安排情况将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速度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另一方面,铜丝等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对资金需求较大,且随着铜丝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所需流动资金将相应增加。目前发行人通过内源融资及适量银行融资可较好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随着发行人规模的扩张,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大,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且发行人持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可能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增长,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893.15万元、53,563.75万元和79,800.0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33%、37.47%和34.56%,未来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维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回收管理较为严格,且发行人客户大多为细分领域知名企业,但新能源汽车、光伏太阳能等产业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客户经营情况具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发行人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态势分析

1、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推进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碳达峰”和“碳中和”作为重点任务。明确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力争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碳中和”作为未来四十年的国家战略,将从各个层面上深刻改变企业行为和居民生活方式,同时也将在经济结构转型上产生巨大的影响。与碳中和直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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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光伏、新能源汽车、储能等行业将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为新能源汽车、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拓展了空间,将新兴能源行业带入高景气发展期。

2、下游行业持续高速发展

光伏与新能源汽车线缆是光伏组件与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配件,下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光伏与新能源汽车线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光伏产业链的逐步成熟,竞争态势亦逐步加剧,龙头厂家必须持续增大规模及技术优势,才能保证自身产品优势,继而推动了“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随着光伏平价上网的完全普及,光伏行业将从政府补贴引导的非市场行为加速转变成为市场驱动型、自由选择型和交易活力型的市场行为。随着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和平价上网的实现,行业成长逻辑正逐渐摆脱对政策和补贴的依赖,有望推动光伏行业进一步高速增长。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我国已经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汽车行业产业升级和战略转型的重点,政府不断推出政策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和普及。随着“双积分政策”的出台,各大传统车企纷纷加速转型、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发动机所需的低压线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所需的高压线缆工作电压更高,且需要考虑耐高温、屏蔽性能、耐腐蚀性、柔软度、与整车电气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等因素,因此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相较于传统汽车线缆价值更高,新能源车内高压线缆将随新能源汽车发展而迅速增长。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在使用成本、续航里程、安全性能、智能网联等方面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认可度的不断增强,终端需求呈现不断扩大趋势,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提升。2020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20%左右,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相较传统车型,车内电子电器功能增多,对新能源汽车线缆的需求更大。

新能源出力特征受自然环境影响呈现随机性和波动性,难以为系统提供调节能力,而电网则需要根据发电机组出力功率和用电需求对电网进行调节以维持稳定频率运行,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更加考验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新能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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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增加将冲击电网系统稳定性,电力供需错配储能呼之欲出,储能的应用可以使调频和调峰机组更多保持在额定工作状态,进而减少损耗、降低碳排放、提高机组的利用效率,同时平抑电力供需矛盾,消纳弃风限光。2021年7月15日《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支持频繁加码,储能行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增长机遇。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分析

1、技术优势

发行人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2021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专业化路线,注重产品研发升级和工艺改进。发行人被认定为江苏省新能源特种线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科技研发机构,拥有国家CNAS认证实验室、T?V莱茵授权实验室,具备了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其他客户提供相同项目检测服务的能力。发行人建有热老化实验室、屏蔽效能实验室、高压实验室、环境实验室、机械寿命实验室、阻燃实验室、温升实验室、导体直流电阻实验室、烟密度实验室、理化试验室,符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拥有全系检测设备,能独立完成特种线缆开发全流程、全方位分析测试。发行人拥有一支素质高、研发能力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队伍,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团队人员共计51人,占公司总人数11.67%,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发行人自主研发了行业领先的新能源用交联聚烯烃弹性体绝缘材料,沉淀了轻量化结构设计、高性能宽频复合屏蔽、大功率液冷充电等专用技术以及高稳定性电子束辐照交联、集中供料及自动称量胶料加工、高柔性导体加工等生产工艺。发行人车内高压线产品采用首创的高柔性结构设计,在同等性能前提下,通过多层多次退扭绞合和两次压实等精细化生产控制工艺,将线缆导体绞合直径减小0.1-0.3mm,导体结构圆整度达98%以上,提高了车内狭小空间敷设便捷度。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胶料提高了线缆产品的稳定性、适配性,保持胶料的差异化、核心性能自主可控,能够满足客户线缆产品定制化、差异化及不同使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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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的要求。发行人拥有自主胶料配方使生产工序更加高效协同、提高整体生产效率,使发行人线缆产品更具竞争力。

依托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发行人先后参与制订了《电动汽车充电用电缆》《电器设备内部连接电缆》两项国家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用高压线缆》《光伏发电系统用电缆》《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Cables Connected to Battery EnergyStorage System》《电动汽车充电用液冷电缆认证技术规范》四项行业标准,是本行业标准主要起草者之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有效专利59件,其中发明专利14件。

2、客户优势

在光伏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终端客户对线缆供应商的筛选和考核标准严格,合格供应商认证周期较长,通常需要经过质量与技术评审、产能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价格竞标、样品试制、小批量试装、批量生产等阶段,认证程序复杂。通过认证后,终端客户和供应商会保持较为稳固的长期合作关系。线束和连接器(接线盒)厂商通常只能选择认证范围内的供应商采购线缆,一旦进入终端客户的供方体系,筛选和更换供应商的成本较高。在供应商产品质量稳定、供货能力有保障的情况下线束和连接器(接线盒)厂商不会轻易变更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合作粘性。

发行人兼顾国内外线缆市场开拓,借助过硬的产品质量,发行人在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市场均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发行人光伏线缆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光伏电池板、光伏接线盒、光伏连接器、光伏逆变器,通过了隆基股份、晶科能源、天合光能、阿特斯、无锡尚德等国内外知名光伏组件生产商的产品认证。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线缆产品于2006年即展开市场布局,先后研发出新能源车内高压线缆、充电枪线缆以及充电桩线缆,与比亚迪等整车生产商及吉利汽车、上汽新能源、北汽新能源、一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宇通客车、福田汽车等整车厂一级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内新能源汽车线缆占有率居于行业前列。

发行人品牌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市场考验,在终端客户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行人与国内主流的新能源汽车线束厂商及光伏接线盒厂商形成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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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合作关系,具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公司获得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2020年储能系统电池连接电缆优胜奖”、“2020年领跑中国可再生能源先行企业100强”、“EVSE‘金桩奖’线缆优秀品牌企业”、“单项顶级光伏材料品牌”等一系列荣誉;被多家客户评为优秀供应商,包括“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度守望相助奖”、“弗迪动力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供应商”、“弗迪动力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质量奖”、“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战略供应商”、“南京康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优秀供应商”等,客户广泛分布于中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丰富稳定的客户资源为发行人未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资质认证及质量优势

线缆产品属于安全件,对性能和可靠性要求较高,要能适应复杂的工况条件。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研发、生产积累和持续的技术改进,已积累行业领先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品质管控体系,能够保证产品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凭借产品稳定的质量和可靠的性能,发行人产品通过了多项国内外三方机构认证及特殊行业认证,具有认证先发优势和数量优势。此外,UL等三方认证机构的定期现场检查、市场随机抽检、下游客户抽检等多轮持续生产检查、品质检测,促使发行人持续改进,不断强化产品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突破技术瓶颈,有效降低生产成本,逐步形成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在光伏领域,发行人是国内最早取得德国T?V、美国UL认证的光伏线缆制造企业之一,产品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美国UL、德国T?V、德国DEKRA、加拿大CSA、日本PSE、日本JQA等众多国家主要认证,认证覆盖范围广泛,能够有效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行人取得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并按照汽车行业VDA6.3过程管控标准运行,且于2012年获得全球首张德国T?V充电线缆证书,相关产品通过美国UL、德国T?V、德国DEKRA、中国CQC等国内外主流认证。此外,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发行人产品通过欧盟CE、美国UL、中国CQC等国内外认证,涵盖多维度电压、温度等级。

除第三方认证外,发行人还通过了多家终端客户的特殊认证。发行人产品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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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主要品牌厂商的具体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线缆型号大类部分终端客户
1EV-YJ比亚迪、吉利汽车、宁德时代、蔚来汽车、小鹏汽车、理想汽车、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东风日产、长城汽车、东风汽车、长安汽车、北汽、江淮汽车、奇瑞汽车、广汽新能源、通用五菱、威马汽车、合众汽车
2EV-SIR
3EVP-YJ
4EVP-SIR
5EV-EYU
6EV-S90S90
7EVE
8EVJE
9H1Z2Z2-K隆基股份、晶科能源、天合光能、阿特斯、无锡尚德
1062930 IEC

4、管理优势

经过在线缆行业的长期探索,发行人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了涵盖财务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工艺管理、设备管理、检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障经营管理及产品质量水平。同时,发行人积极倡导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通过了IATF16949: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以及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精细化的企业生产管理能力让发行人从销售订单、组织采购、安排生产、售后服务各个环节协调妥当,实现高效率、低成本、高质量、柔性化生产,提升发行人在行业中竞争力。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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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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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程子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颖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小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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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魏思露、陈颖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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