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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 江禹联系人 顾翀翔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573

股本 1,434,486,079股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1层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 邹艾艾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 秦坤联系电话 010-8814632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3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4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2次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项目工作内容

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7,361.09万元,投资于智慧环境云平台及示范项目建设、研究院及产业技术中心升级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42,039.88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5,792.39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形式进行督导。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见情况

保荐人于2021年4月23日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1年4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2021年7月9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参与竞买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竞买成功后形成的关联担保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拟参与竞买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竞买成功后形成的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1年8月2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签署补充协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清新环境与交易对方就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补充协议签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与交易对方就四川发

项目工作内容

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2021年8月20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与铝能清新签署《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高炉煤气脱硫项目物资供销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与铝能清新签署《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高炉煤气脱硫项目物资供销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2021年9月29日对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用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2年1月10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清新环境拟与铝能清新签署《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烧结、球团脱硫脱硝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与铝能清新签署《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烧结、球团脱硫脱硝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2021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清新环境董事会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保荐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利率等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人于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于2023年3月21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清新环境与攀枝花川发龙蟒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与攀枝花川发龙蟒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2023年4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保荐人于2023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2022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清新环境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保荐人于2023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于

4

日对发行人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

项目工作内容

生品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波动的风险的能力。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清新环境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

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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