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1.25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有别于其他一般对外担保,担保风险低,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陆剑峰先生、吴德海先生、职帅先生和宁裕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曾一龙先生、纪常伟先生和李新禄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一致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