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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重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终止原一致行动关系,并由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今日收到股东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和陈丽芬女士的通知,经各方协商,陈丽芬女士与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5月15日,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及原一致行动人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时,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2023年5月15日,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以阳光集团的意见为准进行投票。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陈丽芬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别为226,311,454股、162,140,000股、91,648,980股、148,181,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9%、9.09%、5.14%、8.31%,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5.23%。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克平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各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6.9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克平先生。陈丽芬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148,181,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1%,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3年8月5日,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100%的股权,陆克平先生持有阳光控股58.2925%的股权,是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为父子关系;陆宇先生和孙宁玲女士为夫妻关系。陈丽芬女士持有阳光控股38.7075%的股权,且为阳光集团董事长。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约定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2017年2月,原股东陆宇先生陆续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2%)转让给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完成后,郁琴芬女士与原协议方继续为一致行动人。截至《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和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情况

陈丽芬女士已于2022年3月底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2-014《关于变更董事长、总经理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丽芬女士已不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经各相关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3年5月15日,陈丽芬女士与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目前,陈丽芬女士仅直接持有公司8.31%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股东阳光控股27.2075%的股权(陈丽芬女士在阳光控股的持股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当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3-031《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23年5月15日,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与孙宁玲女士、郁琴芬女士重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以阳光集团的意见为准进行投票。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是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仍是陆克平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的协议安排所致,本次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丽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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