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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提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了解霍志军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3、霍志军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霍志军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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