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鉴于1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5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授予420.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元/股。
监事签名:
蔡景元 冯正刚 魏继平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