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恒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5月12日为授予日,以26.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1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2023年5月12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