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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被告就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金额28,361,806元、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本次子公司提起上诉金额37,682,4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审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近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材料公司”)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擎天材料公司还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两被告《上诉状》,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枫林公司”)、何涛因不服(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擎天材料公司诉何涛、烟台枫林公司、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号)。2022年10月28日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号)。

二、本次诉讼上诉情况

(一)一审原告擎天材料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及合理维权支出方面存在错误,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三倍的倍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擎天材料公司的以下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何涛、烟台枫林公司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擎天材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7,682,408元。

(二)一审被告何涛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上诉请求为:

1.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擎天材料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擎天材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一审被告烟台枫林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上诉请求为:

1.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擎天材料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擎天材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审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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