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满足归属条件,需由公司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38.2万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新沂农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现金管理需要,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新沂农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