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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新沂农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现金管理需要,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农商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贷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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