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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福环保”)于2019年11月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担任奥福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奥福环保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程洁琼、乔岩
联系电话010-8332111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21
注册地址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吉庆
董事会秘书潘洁羽
证券事务代表张凤珍
联系电话0534-4260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奥福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奥福环保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函。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责任范围内对奥福环保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事项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持续督导期间,奥福环保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2019年1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963.7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相关鉴证报告,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并认为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均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2019年1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募投

项目“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增加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作为实施地点,并将建设周期拟延期至2023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400万升DPF载4体山东基地项目”建设期延期至2022年12月,“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五)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9年12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盛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安信证券委派程洁琼女士

接替盛力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董事长潘吉庆先生的配偶函告,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文件,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因涉嫌行贿而被留置并立案调查。同年7月,山东省监察机关已解除对潘吉庆先生的留置措施。保荐机构在收悉该事项后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并持续跟踪该事项的进展,按照保荐机构风险管理部要求定期对奥福环保进行风险排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奥福环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奥福环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奥福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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