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496号文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发行人”或“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发行概况
(一)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4月20日),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4月10日)的总股本1,002,956,032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0,022,224股,即以992,933,80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2023年4月11日),本次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9.4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竞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二)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 | 9,624,639 | 99,999,999.21 |
2 | 广西农垦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7,699,711 | 79,999,997.29 |
3 | 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432,146 | 97,999,996.94 |
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4,812,319 | 49,999,994.41 |
5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5,486,044 | 56,999,997.16 |
6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99,711 | 79,999,997.29 |
7 |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12,319 | 49,999,994.41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74,783 | 59,999,995.37 |
9 | 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355,149 | 304,999,998.11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57,362 | 37,999,991.18 |
1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657,362 | 37,999,991.18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73,435 | 86,999,989.65 |
13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3,657,362 | 37,999,991.18 |
14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 | 5,957,658 | 61,900,066.62 |
合计 | 110,000,000 | 1,142,900,000.00 |
(三) 发行数量
根据《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1,000万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110,000,000股,符合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批准要求,符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要求,符合《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6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万股新股”的要求。
(四) 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10.39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42,900,000.00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30,000.00万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1年11月11日公告。
2021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1年11月27日公告。
2022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5月24日公告。
2022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2年10月28日公告。
2022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等相关议案。该事项已于2022年11月19日公告。2023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授权的议案》。该事项已于2023年4月11日公告。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11月26日,发行人公告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恒顺醋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镇国控〔2021〕158号),原则同意了发行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0,000股A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该事项已于2022年7月5日公告。
2022年7月1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万股新股。该事项已于2022年7月21日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批复,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在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19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15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出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3年4月1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7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3个)、基金公司33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公
司13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42名。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薛小华、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庄丽、刘福娟、刘姊琪、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Association、郭伟松、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海东、李天虹、魏巍、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2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00-12:00,本次发行见证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32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2个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10.36 | 6,000 | 是 | 是 |
2 | 广西农垦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1.16 | 8,000 | 是 | 是 |
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50 | 3,800 | 不适用 | 是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4 |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时间方舟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71 | 3,800 | 是 | 是 |
5 | 刘福娟 | 10.18 | 3,800 | 是 | 是 |
6 |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9 | 5,000 | 是 | 是 |
7 | 刘姊琪 | 10.10 | 3,800 | 是 | 是 |
8 | 蒋海东 | 10.01 | 3,800 | 是 | 是 |
9.65 | 5,000 | ||||
9.41 | 6,000 | ||||
9 |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 | 11.23 | 10,000 | 是 | 是 |
10 | 魏巍 | 10.02 | 6,000 | 是 | 是 |
9.72 | 10,000 | ||||
9.42 | 15,000 | ||||
11 | UBS AG | 9.97 | 7,100 | 不适用 | 是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42 | 8,700 | 不适用 | 是 |
10.14 | 17,500 | ||||
9.80 | 25,500 | ||||
13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14 | 3,900 | 是 | 是 |
14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 | 10.39 | 7,800 | 是 | 是 |
1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0.93 | 5,000 | 是 | 是 |
10.21 | 9,100 | ||||
9.60 | 17,400 | ||||
16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 | 10.39 | 3,900 | 是 | 是 |
17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0.41 | 3,800 | 不适用 | 是 |
9.52 | 9,400 | ||||
18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 10.39 | 3,900 | 是 | 是 |
1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56 | 3,800 | 不适用 | 是 |
10.16 | 4,900 | ||||
9.66 | 6,400 | ||||
20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10.22 | 3,900 | 是 | 是 |
21 | 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93 | 9,800 | 是 | 是 |
22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光大银行 | 10.39 | 3,900 | 是 | 是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23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39 | 3,900 | 是 | 是 |
24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50 | 3,800 | 是 | 是 |
25 |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9 | 15,200 | 不适用 | 是 |
9.81 | 17,100 | ||||
9.49 | 19,000 | ||||
26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10.80 | 5,700 | 不适用 | 是 |
10.30 | 7,300 | ||||
10.15 | 10,800 | ||||
2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45 | 5,000 | 是 | 是 |
28 | 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8 | 30,500 | 是 | 是 |
2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83 | 5,100 | 是 | 是 |
30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9 | 8,000 | 是 | 是 |
31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13 | 10,000 | 是 | 是 |
3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60 | 6,000 | 不适用 | 是 |
10.15 | 14,200 | ||||
9.80 | 22,200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4名,发行价格为10.39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1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2,90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 | 9,624,639 | 99,999,999.21 |
2 | 广西农垦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7,699,711 | 79,999,997.29 |
3 | 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432,146 | 97,999,996.94 |
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4,812,319 | 49,999,994.41 |
5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5,486,044 | 56,999,997.16 |
6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99,711 | 79,999,997.29 |
7 |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12,319 | 49,999,994.41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74,783 | 59,999,995.37 |
9 | 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355,149 | 304,999,998.11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57,362 | 37,999,991.18 |
1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657,362 | 37,999,991.18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73,435 | 86,999,989.65 |
13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3,657,362 | 37,999,991.18 |
14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 | 5,957,658 | 61,900,066.62 |
合计 | 110,000,000 | 1,142,900,000.00 |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及限售期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
1 |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2 | 广西农垦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3 | 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5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6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7 |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9 | 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3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4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恒顺醋业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3、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广西农垦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获配对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以其管理的11个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9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30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以其管理的22个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6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达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登记号为99JH2009000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百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般企业法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24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1,142,900,000.00元,发行股数为110,000,000股。截至2023年4月27日,投资者实际缴款总额为1,142,900,000.00元。
2023年4月2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1,123,183,967.55元划付至发行人账户。
2023年5月5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衡验字(2023)00056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27日止,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收到恒顺醋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142,900,000.00元。2023年5月5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57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28日止,恒顺醋业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1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2,9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1,462,499.6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1,437,500.3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1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011,437,500.37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14名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该事项已于2022年7月5日公告。
2022年7月1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496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该事项已于2023年7月21日公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
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总额、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心福 吴 韡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