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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继续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继续提供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利于帮助公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扩大公司产品销售规模。公司对被担保经销商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求经销商向公司提供一定形式的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继续提供累计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同意将《关于继续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诚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累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利于保障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及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权,不涉及其他股东方是否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被担保人经营情况稳定,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诚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相关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续聘及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继续聘任及新增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吴珈宜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的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罗鸿桥先生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继续聘任吴珈宜女士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杨琦明先生为副总经理。罗鸿桥先生、吴珈宜女士、杨琦明先生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止。

五、对《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合理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松林 吴战篪 唐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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