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4人,代表股份97,612,5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股份96,658,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5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4人,代表股份29,638,9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2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股份28,685,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7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95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8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1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
1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