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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河北晨华提供不超过2,8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河北晨华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同条件提供借款。公司副总经理李凤飞在河北晨华担任董事长,因此公司与该公司构成关联方,发生的财务资助构成关联财务资助。

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河北晨华提供资金,为其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司本次拟向该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1%,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同意将上述关联财务资助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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