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7)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8)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11日